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 告 王瑞雄被 告 王瑞賢

王瑞德王瑞福王瑞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判例參照)。而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易言之,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又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即門牌彰化縣○○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於89年9月4日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以員字第12838號收件辦理預告登記,限制系爭房屋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前,不得移轉予他人,顯已侵害原告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且預告登記所保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亦已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系爭房屋之被告塗銷預告登記。是以,原告係請求塗銷限制其處分之預告登記,以排除侵害,依前揭說明,即在行使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應專屬系爭房屋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