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9號原 告 捷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儒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被 告 蔡宛君
陳荳荳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前提出:㈠民國107年9月14日民事準備書狀送達被告之回執;㈡系爭瑕疵包之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