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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邱梨法定代理人 李福枝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邱清澤

邱清桂邱正一吳正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 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陳淑卿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