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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7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 告 謝國隆被 告 蔡俊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71767 號遷墓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上午9 時40分許引導本院強制執行人員至現場途中,在距離執行標的約

100 公尺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道路上之上坡路段,遭受債務人即訴外人王立德委託到場幫忙之警員即被告恣意停放在道路中央之轎車阻攔,原告多次鳴按喇叭呼叫車主,被告方從山上走來開車,原告指責被告將車輛停放在道路中央之事後,被告竟不移車反而指責原告:「你怎麼能這樣對警察說話」,更舉起攝影機拍攝原告,將鏡頭逼近原告左臉挑釁原告,欲找尋理由將原告以現行犯逮捕,直到本院強制執行人員將座車停放下坡附近民宅,下車步行至被告停車現場後時,被告方停止拍攝原告,但仍不將車輛移開,嗣後因有1 農夫騎機車欲通行無法通行,路旁與王立德一起前來之人所駕駛之藍色小貨車即往前開,讓該農夫得以從路邊閃過路中央被告之機車通行,但因而擋住本院強制執行人員徒步上山之通路口,原告見狀前往驅離,王立德隨即呼喊「把他拍攝起來」,被告立即開始拍攝原告,欲找尋理由將原告以現行犯逮捕。原告因本院強制執行人員此時欲徒步上山,被告仍拒不移車,原告基於配合強制執行之急迫需要,必須免除此一持續侵害狀態,不得已乃採取自助行為以維護權益,拒絕並阻止被告拍攝原告之行為,再次請被告移車,被告才將攝影機收回不再拍攝原告,同時王立德立即衝來推原告,被告從原告身後用左手握住汽車鑰匙之方式偷襲原告,打中原告右肩(未成傷),與王立德並立怒視原告堅持不移車,原告不得已請旁人拍照,並催促被告移車,最後由本院強制執行人員出面,請被告將汽車移開,原告方得以開車進入私有之同段387 地號土地停車,引導本院強制執行人員前往執行,但被告在移開車輛後,仍繼續在場幫忙拍攝當日強制執行之過程,並不時幫王立德向本院強制執行人員插嘴講話,原告因而叫被告「閉嘴」,被告竟當場表示原告搶被告攝影機導致被告左手腕受傷涉嫌妨害公務及傷害犯罪,惟被告當時係以右手持攝影機,實際上左手腕並未受傷,且被告僅係受王立德拜託到場,亦非執行公務,況當時此部分犯罪尚在偵查中,依法不得公開,是被告上開打原告右肩及不實指摘原告涉嫌妨害公務及傷害犯罪之行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導致原告名譽受損、精神上痛苦不堪,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0,00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因接獲110 勤務指揮中心稱民眾報案表示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上竹子遭毀損,前往上開路段途中遭1 輛小貨車阻擋無法通行,要拍照存證處理時遭原告辱罵,又見在場之訴外人王元壁與原告欲打架,勸阻、錄影存證時,原告竟又搶被告攝影機,並將被告推倒導致被告左手腕受傷及扭傷,經以妨礙公務及傷害罪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業經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055號刑事傷害案件(下稱刑案)判處原告有期徒刑3月在案,被告對原告並無侵權行為,況即便被告之行為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亦已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打原告右肩及不實指摘原告搶被告攝影機導致被告受傷涉嫌妨害公務及傷害犯罪之行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有從原告身後用左手握住汽車鑰匙之方式偷襲原告,打中原告右肩(未成傷)之事實,並提出所謂被告打原告之照片2 張(見本院補字卷第19、21頁),及聲請本院勘驗刑案中被告所提出之影音光碟為證,然原告提出之上開照片,僅攝得一隻手及數位民眾之身體,實無法看出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從原告身後用左手握住汽車鑰匙之方式偷襲原告,打中原告右肩之事實;而經本院勘驗刑案中被告所提出之影音光碟,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件附卷可按(見本院訴字卷第237至245 頁),亦未見被告有何於上開時、地從原告身後用左手握住汽車鑰匙之方式偷襲原告,打中原告右肩之情節,而原告引用作為證據之刑案中被告提出之職務報告書亦未見對原告所述之上開情節有所記載(見本院訴字卷第20

3 頁),此外原告對被告有上述行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行為,難信為真實,自無從據此主張被告對原告有何侵權行為。

(二)至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不實指摘原告搶被告攝影機導致被告受傷涉嫌妨害公務及傷害犯罪部分,經本院勘驗刑案中被告所提出之影音光碟結果,於錄影時間56秒至1分1 秒時,原告轉過身面對被告手持之攝影機鏡頭,雙手舉至畫面下方,整個身體迎向手持攝影機的被告後,被告所持之攝影機鏡頭即開始晃動、亂轉,一下朝天空,一下朝地面(見本院訴字卷第239 頁,即附件編號⒎),可知原告確有搶被告攝影機之行為,堪認被告當時指摘原告搶被告攝影機導致被告受傷涉嫌妨害公務及傷害犯罪部分,並非無據。而:

⒈原告固提出被告當時原係以右手持攝影機,於原告阻止其

攝影後方以左手持攝影機之現場照片12張(見本院補字卷第23至45頁),欲證明被告當時左手腕並無受傷之事實,惟即便原告搶奪被告攝影機時被告係以右手持攝影機,然由上開被告手持之攝影機鏡頭晃動、亂轉,一下朝天空,一下朝地面之情節可知,兩造衝突發生時肢體動作頗大,原告之行為自有可能造成被告未持攝影機之左手受傷;而即便衝突發生後被告反改左手持攝影機,惟因被告左手所受之傷害僅為左手腕扭傷併左手臂挫傷之傷害,觀諸被告提出之刑案判決甚明(見本院訴字卷第139 頁),傷勢甚輕,自亦無從以被告仍能左手持攝影機,即謂被告當場稱其因原告之行為受傷之情節為不實。

⒉原告另以:被告當時僅係受王立德拜託到場,並非執行公

務,主張其未妨害公務云云,惟由原告引用作為證據之刑案中被告於105 年10月25日出具之職務報告書可知(見本院訴字卷第203 頁),被告當時係因王元璧透過110 勤務指揮中心報案原告毀損其所有之竹子而到場,核與本院勘驗刑案中被告所提出之影音光碟結果,於38分3 秒時,原告質疑被告到場與該次強制執行程序無關時,王立德當場表示係因遷墓還地及毀損竹子事件報案請警方到場(見本院訴字卷第242 頁,即附件編號⒒)相符,可知被告當時確係到場執行公務無訛,其持攝影機蒐證時遭原告搶奪攝影機,而指摘原告妨害公務,自非以不實之指摘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⒊原告又以:即便原告確實涉犯妨害公務及傷害,惟當時此

部分犯罪尚在偵查中,依法不得公開,被告竟公開指摘,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屬構成侵權行為云云,惟被告當時欲以現行犯將原告逮捕,此部分行為僅係在宣示將被告逮捕之事由,並不涉及偵查秘密,原告據此主張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屬無據。

⒋總此,被告當時係在執行公務,且當場確有因原告搶奪其

攝影機導致左手受傷之情形,被告因而指摘原告涉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犯罪,並無何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原告自亦無從據此主張被告對原告有何侵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核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附件(本院108年6月27日勘驗筆錄):

⒈【畫面左側為穿紅色上衣女子、右側為黃鳳珠司法事務官(穿

黑色上衣)。畫面繞過黃事務官往前。畫面開始時現場一片吵鬧,在場的人相互爭執。謝國隆上衣比較凌亂,有一邊沒有紮入褲子內】(謝國隆):這個時候。

(王立德):三小啦。

(謝國隆):開車。

(王立德):瘋狗叫。

⒉00:03【畫面出現一輛藍色小貨車,車頭朝向畫面右下方。王

立德(穿白色上衣,戴白色鴨舌帽)站在上開小貨車左邊(暨畫面上方),轉身用右手指向畫面。謝國隆(與另名穿白色上衣之男子)站在王立德前方。黃事務官走經過畫面,畫面拍攝上開小貨車的車頭】(謝國隆):警察,開走。

(蔡俊盛):好啦,好啦,分開,分開。

(謝國隆):開車。

(蔡俊盛):分開ㄟ。

(謝國隆):這是我們的出入口請你開走,你警察瀆職。

⒊00:14【畫面繞過黃事務官往前】(蔡俊盛):ㄟ,分開,分開。

(王立德):【舉起右手】圍起來。

(蔡俊盛):喂,閃,閃,閃。

⒋00:17【畫面往前拍攝謝國隆、王立德及穿淺藍色上衣之男子

】(謝國隆):【後退一步】請你把車子開走【往前走同時舉右手指畫面左下方】。

(蔡俊盛):閃,閃,閃。

(王立德):好,我們閃【轉身走離謝國隆,再轉身舉左手指

謝國隆】,你實在很惡質,警察你也敢大小聲,無法無天。

(工人A):像罵小孩一樣。

⒌00:26【黃事務官走經過畫面後畫面拍攝謝國隆】

(謝國隆):警察【右手指向畫面】,請他把車子開走,我們這出入口【左手指向畫面右方】。

⒍00:30【畫面拍攝謝國隆所指方向空地】

(蔡俊盛):(問畫面中女子)這地是你的嗎?(黃事務官):他那個【畫面拍攝黃事務官】。

(謝國隆):我的。警察我跟你講,這地我的【00:34,大聲

說】,連路的地都是我的,從那邊上來的都是我的【畫面拍攝黃事務官後方走道】。(蔡俊盛):來,那個,【00:37】這裡誰最大,這裡最大的法官,警察,我說給你知道。

(謝國隆):那你是警察,我已經跟你講,這是妨害自由【00:42,大聲說】。

(蔡俊盛):【畫面拍攝謝國隆】我現在在蒐證,我現在在蒐證。

(謝國隆):好,你是劉進福【右手指向畫面】。

(蔡俊盛):我現在在蒐證。

⒎00:46(黃事務官):謝先生。

(謝國隆):嘿【畫面拍攝謝國隆轉身走至黃事務官前】。

(黃事務官):我知道你可能跟債務人之間有些民事糾紛。

(謝國隆):不是,你看警察停車停這樣【大聲說,同時左手指向畫面左下方】。

(工人A):你用說的就好了,在那大小聲【大聲說】。

(黃事務官):因為。

(蔡俊盛):我是來處理。

(謝國隆):警察,錄影【00:56~01:01,謝國隆轉過身面

對攝影機鏡頭,雙手舉至畫面下方,整個身體迎向手持攝影機的員警,接著鏡頭晃動,鏡頭亂轉,一下朝天空,一下朝地面】。

(蔡俊盛):我來處理事情【大聲說】。

(黃事務官):謝先生【大聲說】。

(蔡俊盛):我來處理事情的,你這樣。

(黃事務官):我們今天是來執行的【大聲說】。

(謝國隆):好,我知道。我們先把車停好。

(黃事務官):請你把這個事情,我們好好的結束掉就好了,你們之後就不會再有任何相關的糾紛了。

(謝國隆):好,可是,停車是不是要先停好,警察請你把車

子移開,我們車子要進來,你能停車停這樣,我不能。

(王立德):怎麼有人這麼惡質的。

(蔡俊盛):這條路是很大條嗎?(謝國隆):對。

(工人A):你來還不是走別人的路來嗎?(蔡俊盛):這條路是很大條嗎?(謝國隆):這是我們的土地,這是我們的停車位。

(工人B):這是下面接別人的路上來的。

(工人A):你給我安靜點,你也是走別人的路上來的。

(謝國隆):所以警察請你把車子移走,錄影。警察請你把車子移走。我車子要進來停。

(蔡俊盛):我現在正式。

(謝國隆):劉進福警察,請你把車子移走。

(蔡俊盛):我現在跟你說,我現在跟你說,你等一下到派出所來。

(謝國隆):劉進福警察,請你把車子移走。

(黃事務官):謝先生。

⒏【01:38~03:56,蔡俊盛走至警車旁,開車門上車後,發動

警車。在警車倒車的時候有發出嗶嗶的聲音,謝國隆並說這是我的停車位,後來司法事務官有請警察把車子往前開,不要停在這裡,蔡俊盛就將車子開走。蔡俊盛聽黃事務官及在場人員建議移動、停放警車後下車,關上車門走向黃事務官等人】⒐04:04

(蔡俊盛):來了沒,開始了嗎?【畫面拍攝黃事務官、謝國

隆等人】

04:11(黃事官務):王元【尚未說完】,王立德。

(王立德):姐仔。

(郭武晉):你姐仔。

(王立德):她在上面吧。

【有聲音說在這裡】(郭武晉):來啊,人在找你了,快點下來啦。

(黃事務官):那你有確認過他墳墓都已經自己【被打斷】(郭武晉):等一下要去【聽不清楚】(謝國隆):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挖走。

⒑04:07~51:33【畫面拍攝黃事務官、王立德及謝國隆等人,處理強制執行程序、墓地遷移等事宜及執行上需鑑界等問題。

其中(20:27)蔡俊盛對鑑界表示意見,謝國隆向蔡俊盛表示閉嘴,蔡俊盛向謝國隆表示剛搶攝影機,要告其妨害公務】⒒32:25

(蔡俊盛):來,那個…謝…謝國隆先生,我現在正式控告你喔,你…你剛剛…ㄏㄡˋ…搶我的攝影機。

(謝國隆):(點頭,發出笑聲,轉向一旁)(蔡俊盛):已經,我…我的…我的…我的手已經受傷了。

(謝國隆):我的手放在這裡說我搶他的攝影機。

(蔡俊盛):所以我現在控告你妨礙公務,等一下那個證人作證。

(王立德):(舉手)我作證。差不多9 點40分那個時候!(謝國隆):,ㄏㄜˋ…好好好…我告你誣告…我告你誣告。

(王元璧):(舉手)王元璧作證,王元璧作證,王元璧作證。

(謝國隆):阿我現在當場告你警員劉進福誣告。

(王元璧):王元璧作證,王元璧作證。

(蔡俊盛):105 年…10月…24日,早上…現在幾點啊?喔,10點30分啦,喔10點20分。

(王立德):差不多9點40分的時候。

(33:05時,被告謝國隆面對鏡頭,手持手機撥號)(謝國隆):我現在馬上報案你誣告。

(黃事務官):謝先生,如果你們再不趕快的話,我們就宣佈這件執行程序結束喔。

(謝國隆):沒有沒有,哇,這樣就結束?【33:48時,謝國隆與110 勤務指揮中心員警通話,並於電話

中表示欲對龍崎區員警告發瀆職】【雙方及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又持續針對執行及測量土地事情進行討論)】

38:03(謝國隆):報告法官,今天要先確認,今天警察來是他毀損

我的竹子,我報案的,不是配合今天的,跟今天執行完全無關,這一點我要說明,110 報案的你們還沒到的時候110 報案的。

(王立德):我也是有叫來配合執行,因為我要還你地,我電話中有跟報案講。

(黃事務官):我們警察到底是為了哪件案子來的?(王立德):兩件案子,一個就是遷墓還地,一個是毀損我們的竹子,我電話中都有講。

(黃事務官):警察到底為了哪件案子來,警察講了才算。因

為我跟你講,原則上我都是請你們說你們要請警察來,那至於說你們請警察來的話。

(謝國隆):公文完全沒有。

(黃事務官):因為你們這件並沒有入內的問題,債權人是你們,所以認為沒有必要請你們多花這個費用。

(蔡俊盛):那個你等一下,還有那個什麼人。

(謝國隆):你自己錄影的,說人搶攝影機,這種話你說的出

嘴。說那個車停在路上。你有那個我給你「ㄑㄧㄠˊ」。

(旁人):你不要這樣說喔,你給人家兇喔。

(謝國隆):你作偽證喔。你給人家兇叫做妨礙公務喔。

(蔡俊盛):搶攝影機喔。

(謝國隆):我有給你搶攝影機?(蔡俊盛):沒關係啊,大家有在看。

(謝國隆):阿是怎樣攝影機會在你那裡。

(蔡俊盛):是怎樣攝影機不會在我這裡。

⒓42:21~44:15【手持攝影機員警蔡俊盛與另一名員警「福仔

」(應為劉進福)討論有關被告謝國隆控告劉進福瀆職及欲對謝國隆搶員警攝影機之行為以「妨礙公務之現行犯」處理之事】(蔡俊盛):福仔,他剛剛是不是還有報一件說瀆職,沒關係

啦,我現在換我要來告他搶我的攝影機,我要告他妨礙公務,我要先帶幾個回來因為是證人,那個謝國隆,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是不是用現行犯給他處理,還是,沒啦(台語),那是剛剛啦,在那個場面在那亂,險些把我A倒,你知道嗎,還罵我,等一下做筆錄的時候,證人的部分,看怎樣我做,然後謝國隆的部分,看怎樣你們再幫我做,迴避啦,我等一下再來帶證人進去,好好。

44:16~48:15【員警走回雙方當事人旁,雙方當事人並持續與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討論事宜。員警詢問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可否讓證人先行與員警返所製作本件傷害、妨礙公務之筆錄,經執行處人員同意後,證人即與員警一同返所製作筆錄。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將下次執行事項與相關人員講解、交待】

48:18~49:10【謝國隆接起手機】(謝國隆):喂,你好,你在哪裡?ㄟ,對,你們這個劉進福

在這邊,他…他誣告我,你們派一個人過來,來看你們要怎麼處理,現場就是,他把車停在馬路中間,我們…我的車跟法院的車都…都沒辦法過去,我就下來,叫他下來,他就很兇說「我警察ㄋㄟ,你跟我兇什麼」後來他…他就在錄影,ㄏㄡˋ,跟我們…跟法院執行職務的話,他…他就在旁邊錄影,他在旁邊錄影,我就…我就跟他說,你先把車移走,我們的車…根本在馬路中間,你可以停這樣,我們不能停這樣,結果他都不理我,還說我跟他兇,一直在罵我,我就說你不要照我,你照你的車,他用那個攝影機……。

49:11【此時畫面中,大家各自表達自己的意見與看法,聲音吵雜,黃事務官再次與證人王立德、王元璧等講解執行相關事項,被告謝國隆持續與110 勤務指揮中心員警講述報案過程】

裁判日期: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