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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上 訴 人 世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紫良被 上訴人 常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椿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40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56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