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3號原 告 黄仲銘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複 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被 告 鄭木生
鄭木火鄭金霞李鄭金春鄭金釵陳淑美陳淑惠陳淑卿劉育豪兼 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鄭木元被 告 鄭進丁
鄭再興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非成被 告 陳盧秋葉
盧寶珠盧朝陽盧朝木盧俊義盧秀琴盧俊男兼 上七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典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