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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 告 曹人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胡彭玉美之繼承人及被告姓名、住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訴狀僅列被繼承人胡彭玉美部分繼承人,尚缺全部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起訴程式尚有未合,是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