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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0號聲 請 人 楊慧娟律師(扶助律師)原 告 卓惠玲被 告 蔡易良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楊慧娟律師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880號原告對被告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原告因名下不動產遭設定抵押權及信託登記予被告之情事,前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對被告起訴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業經該分會准予扶助,並指派聲請人向本院起訴,現分案107 年度訴字第1880號受理。茲原告於民國105年及106年間因腦部傷害智力受損,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呈現中度障礙,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事理辨識能力差,應無訴訟能力,亦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理為訴訟行為,故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其特別代理人等情事,業據提出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堪認屬實。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