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1號上 訴 人 王淑貞被 上訴人 陳黃蘭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黃蘭香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應自106 年9 月1 日起至通行權消滅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6 元及假執行部分廢棄,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又因通行權乃物權,故上訴人給付償金之期間應可推定超過10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53,520元【計算式:446 元×12月×10年=53,52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