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87號原 告 陳延旭被 告 黃陸村
黃猛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如單指其一,則分稱系爭房屋、土地),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系爭房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惟兩造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准以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間亦無不得分割之契約等情,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被告亦未予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前經調解,就分割之方法不能為一致之協議,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營調字第242號卷宗核閱無訛,是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自屬有據。
㈡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審酌:
⒈系爭房屋屬區分所有建物,為樓高4層集合住宅之1層,內
部為3房、1廳、1廚房、2套衛浴設備之一般住家格局,並僅有一臨臺南市○○區○○路之單一出入口;系爭房地應併同移轉等情,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境謙建築師事務所鑑估在案,並有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15日所登字第1070043302號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影印附於本院卷第29至48、55頁)。倘以原物分割平均分配予兩造,尚須重新隔間裝潢、分設出入口,勢將破壞系爭房屋之原結構、增加勞費。
⒉又本院當庭徵詢或函詢兩造意願,原告表示不願分得系爭
房地原物,被告則未表示意見,是倘將系爭房地全部分配予一方或部分仍維持共有,恐有違反共有人意願,且有受原物分配之共有人未依判決給付金錢補償而另生訟爭之可能。
⒊再考量系爭房地若以變價拍賣之方式分割,由兩造以及公
眾有意願之人以競標之方式為之,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將使系爭房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一方面使兩造均有機會參加競標而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或可於程序中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而未能取得系爭房地之一方,亦能以競標之價格而獲得拍賣中最高價金計算之金錢補償,實際上較能平衡兩造之權利義務。⒋斟酌系爭房地之型態、經濟效用、兩造意願及利益等一切
情狀後,因認系爭房地應以變賣後以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之方式分配於各共有人之分割方法,較為適當。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裁判分
割系爭房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且本院審酌認以變價分割方式較為妥適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係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確認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 │├─┼───┼────┼───┼──┼─────┼───────┤│1 │臺南市│新營區 │真武 │568 │1552.86 │陳延旭1/120 │├─┼───┼────┼───┼──┼─────┤黃陸村1/120 ││2 │臺南市│新營區 │真武 │570 │1173.45 │黃猛旺1/120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平方公尺) │ ││ │建號│--------------│建築材├──────┤ 權 利 範 圍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樓 層 面 積 │(應有部分比例)││號│ │ │屋層數│合 計 │ │├─┼──┼───────┼───┼──────┼───────┤│3 │353 │臺南市新營區真│加強磚│一層:90.42 │陳延旭1/3 ││ │ │武段568、570地│造4層 │合計:90.42 │黃陸村1/3 ││ │ │號 │ │ │黃猛旺1/3 ││ │ │------------- │ │ │ ││ │ │臺南市新營區南│ │ │ ││ │ │興里建業路58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