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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原 告 黃怡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8,758 元,其中機車修理費用43,100元部分,並非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涉犯過失傷害之事實,原告此部分主張,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裁判日期: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