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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謝文中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楊志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結婚,並育有一女,被告甲○○明知被告乙○○為原告之配偶,竟與乙○○交往而發展婚外情,並於105年10月間,與乙○○發生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被告二人更謀議推演如何逼迫原告離婚,嚴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造成原告受有極大之精神上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被告乙○○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與被告甲○○交往外,復與一名暱稱為「樂樂」之女子調情、相約見面,甚至主動要求要抱樂樂並且要合體(即性交之意);及以「無敵妮妮」之網路暱稱與一名為「君君」之女子互相調情並邀約同宿,甚至表明發生性行為時不須載保險套,當女方質疑說懷孕怎麼辦時,被告乙○○竟回復「就結婚而已」。被告乙○○與其他女子發生曖昧關係之行為,賀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乙○○另給付原告100萬元之損害賠償。

(三)原告所提出被告間之訊息往來及對話錄音內容、被告乙○○與「樂樂」調情之訊息,係原告於尚未與被告乙○○離婚期間,因發現乙○○對家庭疏於照顧且常偽稱需加班、因工外出工作,原告查證後告知乙○○將委託徵信社調查被告2人通姦、妨害家庭等情事後,乙○○於105年10月11日承認有外遇情事,並於105年10月11日至15日間主動將上開訊息截圖以LINE、將上開錄音通話內容以其MAIL帳號「b348hamm@gmail.com」、「b348hammmm@gamil.com」寄送予原告,被告指摘原告違法取得證據,並非事實。至原告與被告乙○○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被告乙○○支付原告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係原告因離婚所受之精神損害,與本件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請求賠償之損害不同。

(四)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乙○○:

1.原告於105年10月間,利用尚未搬離被告長溪路住處,半夜趁乙○○熟睡時非法竊取乙○○之手機,未經乙○○同意破解密碼,僅就對己有利之部分對話截圖,並擅自設定定位系統,開啟手機秘密錄音系統,並設定傳輸錄音檔至原告個人信箱,已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故原告提供之證據為不法取得,應予排除,亦不能僅憑LINE對話就說被告間有性行為,被告乙○○當時與原告有婚姻上的問題,是向同為女性的甲○○請教;與樂樂、君君之對話則是因與原告婚姻關係有問題,才會在社交網路軟體與別人交談,並未害配偶權。

2.原告與被告乙○○離婚時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第二項第2.3點,已約明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100萬元,原告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訴訟之民事準備狀中,述明原告因被告乙○○外遇於105年11月25日協議離婚,於離婚協議書內才有精神賠償慰撫金之約定;原告早已於105年11月25日因被告乙○○外遇取得精神損害賠償金100萬元,和1台價值60萬元之豐田新車,又再次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為無理由。

3.原告婚後不做家事,辭掉工作,生活奢侈,交友複雜,拒絕行房,要求被告乙○○薪資全交予其花用,早種下離婚之因,故被告間之LINE對話與原告和使告乙○○離婚之事毫無關聯,原告據此主張被告二人侵害配偶權,實屬無稽。且原告離婚後過著樂活生活,其所述離婚後引發重度憂鬱症絕非事實;被告乙○○目前做臨時代工,投保最低薪資22,000元,每月尚向父親借款2萬元給付原告離婚協議書中的賠償金,至今無力扶養女兒,原告實無理由再要求被告給付精神賠償金。

4.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甲○○

1.據被告乙○○主張,原告本件所提出之被告間之對話訊息截圖及錄音等資料,係以不法手段取得,此手段除嚴重侵害被告乙○○之隱私權外,已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罪之構成要件,顯著違反法律規定、社會道德及公序良俗,而刑法第315條之1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與刑法第239條通姦之之刑度1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原告所欲保護之權利,與所採取之手段間顯已失衡,更係以侵害配偶隱私權之方式來維護婚姻關係圓滿之權利,目的與手段相違,並已逾比例原則,是上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2.被告甲○○否認與乙○○有何相姦之犯行,系爭訊息、錄音譯文內容,多數為乙○○主動陳述較四輕挑之言語為文字,被告甲○○多僅配合其文字內容被動回應,無法以此推論被告二人有何相姦情事;且上開訊息並未註明日期與順序,非被告間完整對話內容,LINE訊息內然是可以經過編輯,其可信性有所可疑。至原告所謂被告甲○○與乙○○策劃或教導乙○○如何逼迫原告離婚部分,純係被告甲○○基於同事間之情誼所給予之建議,並未與乙○○有何共同策劃或教導乙○○與原告離婚之意。原告與乙○○乃協議離婚,其間婚姻之破綻早已存在,與被告甲○○給予乙○○之建議無關,原告據此主張被告二人侵害其配偶權,實屬無稽。

3.被告間尚無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普通朋友交往界線之可能,更無原告所指相姦情事,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縱本件原告慰撫錄之請求有理由,其所受損害亦非重大,甚至已由乙○○與原告簽立離婚協議書時給付原告慰撫金100萬元以為補償,請將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酌減至零或相當之金額。

4.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要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與被告乙○○於103年12月24日結婚,育有一女(100年0月生),於105年11月25日兩願離婚。

2.原告與被告乙○○於105年11月25日簽立本院卷一第97至103頁所示之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離婚協議),該協議書附件第二項、(二)、⑵約定:「女方精神損害賠償部分:

完成離婚程序前男方需支付女方精神損害慰撫金共100萬元整,第一期現金新台幣30萬元整,後面餘款70萬元另分別開立35張本票(按月份開立共35個月給付),本票金額新台幣兩萬元整,於離婚生效日期起次月起、每月20號前匯入女方約定匯款帳號資料如下……」,被告乙○○已於離婚時給付原告30萬元。

3.原告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00號請求給付慰撫金事件(該案為原告依前項系爭離婚協議之約款項被告請求一次給付剩餘之精神損害慰撫金,下稱另案)中,所提出之107年1月18日民事準備狀首段記載:「爰原告因被告外遇遂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5日協議離婚,於離婚協議書中並有慰撫金之約定,合先敘明。」等語。

(二)爭執要點:

1.本院補字卷第31至43、79至87、91至125頁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補字卷第47至75頁之錄音譯文(即該卷證物袋所置光碟內call_08-06-59_OUT_0000000000.amr、call_17-40-10_OUT_0000000000.amr二檔案內所錄得之對話內容),本院卷二第81頁至99頁錄音譯文(即該卷證物袋所置光碟內call_07-22-21_OUT_0000000000.amr、call_08-08-38_OUT_0000000000.amr二檔案內所錄得之對話內容),是否為原告違法取得,有無證據能力?

2.被告間於原告、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無為相姦(性交)行為?原告主張被告二人之相姦行為侵害其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95條,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有無理由?原告與被告乙○○間就上開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是否已於系爭離婚協議附件第二項、(二)、⑵達成和解而不得再行請求?

3.被告乙○○有無以手機通訊軟體,與暱號為「樂樂」、「君君」之女性為本院補字卷第111至125頁之對話?如有,此行為是否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就此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請求被告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爭執要點第1項部分:

1.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2345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爭執要點第1項所列證據係被告乙○○主動交付,並非違法取得,然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若原告就此事實已有適當之證明,被告如仍欲否認其主張,即應更舉反證證之,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合先敘明。

2.經查:⑴自原告所提其與被告乙○○間於105年10月11日至同月1

5日之LINE對話TXT文字檔、截圖(見本院卷一第29至37頁),及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997號刑事偵查案件(此為被告乙○○對原告提起妨害祕密告訴所生刑事事件,下稱偵案)所提出與被告乙○○間之105年10月15日LINE對話截圖(見偵案警卷第49頁),可知被告乙○○確有於上開期間傳送多張照片予原告,雖原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並不完整,僅能看出乙○○有於105年10月14日、15日分別傳送本院補字卷第

36、37頁之LINE對話截圖予原告,其餘所傳照片內容則不明,然仍可證被告乙○○確實曾有將其與被告甲○○間之大量對話截圖提供予原告之行為。

⑵自原告與被告乙○○間之105年10月12日WeChat對話截

圖(見偵案他字卷第29、30頁),可知被告乙○○曾於當日將本院補字卷第79頁所示其與被告甲○○之LINE對話截圖傳送予原告。

⑶被告乙○○於105年10月16日,曾以LINE對原告表示要

將其與被告甲○○間之電話錄音寄至原告信箱(nik320@gmail.com),此有原告與乙○○間該日LINE對話截圖可參(見偵案警卷第50頁),足認被告乙○○亦曾同意將其與被告甲○○間之電話錄音提供予原告。

⑷錄得本院補字卷第47至75頁所示錄音譯文之「call_08-

06-59_OUT_0000000000.amr」、「call_17-40-10_OUT_0000000000.amr」此2電話錄音檔,係於105年10月14日,分別自「b38hamm@gmail.com」、「b38hammmm@gma

il.com」電子郵件帳戶寄送至原告上開信箱內;「b38hammmm@gmail.com」此電子郵件帳戶並於105年11月13日,寄送「【BeeTalk】與樂樂-00000000的對話紀錄.txt」此一文字檔予原告信箱,此有原告所提出之電子郵件網頁列印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9至49頁)為憑。而上開「b38hamm@gmail.com」、「b38hammmm@gmail.com」電子郵件帳戶為被告乙○○所使用之帳戶,亦經被告乙○○於本院所自承(見本院卷一第233、234頁)。

⑸原告曾於105年10月15日,以LINE與名為「腈嬬」、「

戴妮」之友人為下列對話,於對話中明確表示被告乙○○有提供其與被告甲○○間之對話錄音予原告之情(見本院卷一第303至305頁對話截圖):

腈嬬:可是為什麼他會錄音,為什麼他們講話要錄音?原告:我老公的電話本來就有錄音錄了。

腈嬬:是哦!講了自己會錄音阿。

原告:對。

腈嬬:這麼靠。

原告:只要開始播(撥)電話就開始錄了,我以前那隻公務機也有。

腈嬬:他還敢傳給你聽哦。真的聽一通聽一半林祖罵就快吐血了。

戴妮:但是…我覺得都妳ㄤ在講比較多。

原告:所以我老公就把這幾天的存起來給我。

⑹被告乙○○曾於105年11月3日,以LINE將其與「君君」

間之對話截圖(但與本院補字卷第123至125頁所示乙○○與「君君」之對話不同)傳送予原告,此有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參(見偵案他字卷第39至40頁)。

⑺原告曾於105年12月2日,將錄得本院卷二第81頁至99頁

所示錄音譯文之「call_07-22-21_OUT_0000000000.amr」、「call_08-08-38_OUT_0000000000.amr」錄音檔以LINE傳送予被告乙○○,而被告乙○○於原告傳送檔案後回覆:「這些都是以前屎妮(即被告乙○○之自稱)要給娘(指原告)坦白時的錄音檔」(見本院卷一第309至312頁對話截圖)。足認上開錄音檔係被告乙○○先前交付予原告。

⑻原告與被告乙○○於105年10月11日,雖仍因婚姻問題

於LINE對話中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9頁),然而,自上述⑵原告與被告乙○○間105年10月12日WeChat對話觀之,被告乙○○除提供其與被告甲○○之對話截圖予原告,更向原告表示「她(指被告甲○○)怕娘(指原告)身上沒錢,用保險去借貸,她任何錢都想給娘斷」,即向原告指摘被告甲○○要斷絕原告經濟來源之意;被告乙○○亦於105年10月15日傳送本院卷第37頁之對話截圖前,先以LINE向原告表示「娘可以放心了!她屬於危險情人,斷了就社(是)斷了!不會再有交集。屎妮忙一下,等等再捷(截)圖給娘」等語(見偵案警卷第49頁)。自原告與被告乙○○間之上述對話,可知被告乙○○於105年10月12日後,與原告間之關係趨向緩和,並將自己與被告甲○○間之LINE對話內容提供予原告,對原告指摘被告甲○○之不是,而呈現向原告求和並與甲○○敵對之態度。

3.被告雖辯稱上開證據係原告竊取乙○○之手機,擅自截圖及更改系統所得,然自上開事證可知,被告乙○○於105年10月12日後,已轉向原告求和而與被告甲○○敵對,並非無主動提供上開截圖、錄音以求得原告寬宥之動機;且被告乙○○確曾有主動提供與被告甲○○、「君君」間之對話截圖或電話錄音檔予原告之行為,其所使用「b38hamm@gmail.com」、「b38hammmm@gmail.com」電子郵件帳戶寄送「call_08-06-59_OUT_00 00000000.amr」、「call_17-40-10_OUT_ 0000000000.amr」、「【BeeTalk】與樂樂-00000000的對話紀錄.txt」等檔案至原告信箱之時間,亦是在被告乙○○態度轉變之後;是綜合前揭事證,已足使本院就爭執要點第1項所示證物,確為被告乙○○主動交付予原告此一事實之存在,產生蓋然之心證。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既已為適當之證明,自應由否認其主張之被告更舉反證,惟被告均未能另行舉證以動搖本院已形成之蓋然心證,依前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即應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爭執要點第1項所示證物,並非違法取得之證據,自足作為本院認定事實之憑據。

(二)爭執要點第2項部分:

1.被告既辯稱其間上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譯文所示電話通話內容之錄音均為原告自被告乙○○手機內違法取得,顯然上開通訊軟體對話、電話通話內容,確為被告間實際之對話。而被告2人於LINE對話中,大多在談論如何促使原告同意與被告乙○○離婚,甲○○並曾向被告乙○○表示如乙○○欲與原告繼續,伊不會鬧等語;乙○○則向甲○○表示其父母已同意甲○○當他們的媳婦等語(見本院補字第32、37頁),自此等對話觀之,被告間顯非普通朋友間之正常交誼,而係婚外情之男女朋友關係。此外,被告間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與附表二、三所示之電話對話內容,均係在討論其間近期性行為之姿勢、次數、感想,顯然其2人於發展婚外情期間,曾發生性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間於其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為通姦、相姦行為乙節,堪認屬實。被告甲○○辯稱其與乙○○未有逾矩行為云云,則與客觀證據不符,無足採信。

2.次應審究者,為原告就被告間之相姦行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無理由?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

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該等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共同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受害配偶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查被告間於原告、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為性交行為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此等行為,已足破壞原告與被告乙○○間夫妻共同生活之完滿,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客觀之情節顯然已達一般人難以忍受之程度,情節應屬重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

⑵原告對被告乙○○請求部分:

①惟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

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兩造當事人即應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採求者,則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立約之真意,而於文義及論理上詳為探求當時之真意如何,又應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其經濟目的及交易上之習慣,而本於經驗法則,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為判斷。又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本應通觀契約全文,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般之觀察。此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65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74年度台上字第35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系爭離婚協議之內容,除原告與被告乙○○同意離婚外,尚包括因其等離婚衍生之財產歸屬、精神慰撫金、子女監護、探視等糾紛之處理方式,性質上自屬和解契約。而被告乙○○辯稱其與原告已於系爭離婚協議中為如不爭執事項第2項所示之精神慰撫金約定,原告不得再於本訴請求,然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上開精神慰撫金係就「離婚損害」所為之約定,本院自應先依前述契約解釋方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乙○○間系爭離婚協議所達成和解之範圍,是否已包括原告因被告間通姦、相姦行為所生之損害在內。

②自系爭離婚協議附件第二項、(二)、⑵中「女方精神

損害賠償部分:完成離婚程序前男方需支付女方精神損害慰撫金共100萬元整……」文義觀之,並未區分原告所受之精神損害來自於「離因損害」或「離婚損害」。且關於離婚事件之損害可分為二種,其一為因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構成之損害,稱之為「離因損害」,其二為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稱之為「離婚損害」。其中之「離婚損害」,乃指民法第1056條第1項「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此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言。故離婚損害,係以判決離婚為請求權發生之原因(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92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與被告乙○○係兩願離婚,並非判決離婚,自無於將系爭離婚協議所定損害賠償限定為「離婚損害」之必要。是自契約文義及兩造離婚之方式觀之,無法認定上開條款係針對原告所受「離婚損害」所為之約定。

③此外,原告曾於105年10月11日以LINE指責被告謝寶

漢「做錯事的是你,搞外遇的也是你,你憑什麼說這樣!」(見本院卷二第79頁),及於另案民事準備狀中自承兩造離婚之原因係因被告乙○○外遇所致,且上開被告間談論其性行為經過之上開電話錄音,亦係原告於105年10月間取得,足見原告與被告乙○○協議離婚時,對被告間之婚外情業已知情;依一般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原告與乙○○在訂立系爭離婚協議中之精神慰撫金條款時,應已將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考量於內。是自契約文義及當事人締約時之狀況,足認系爭離婚協議中精神慰撫金之約定範圍,已包括原告因被告間婚外情所生之損害在內。

④承上,原告與被告乙○○既已就原告因被告間婚外情

所生損害,以系爭離婚協議達成和解,即應受此和解契約之拘束,原告自不得就此同一事項,另為超出系爭離婚協議約定範圍之請求。從而,原告於與被告謝寶漢達成和解後,再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賠償其因配偶之身分法益受損所生損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⑵原告對被告甲○○請求部分:

①被告甲○○與乙○○之相姦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之責乙情,已如前述。而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最高法院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審酌原告於106年間之所得為8,445元、財產總額為5萬元,被告甲○○該年度之所得為253,734元、財產總額2萬元,共同侵權行為人乙○○該年度之所得為240,818元、財產總額為4,261,200元,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5至77頁)及因被告相姦行為致原告身分法益受侵害之程度,認原告得請求被告甲○○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無從准許。

②次按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

、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定有明文。原告所受上開損害,為被告2人共同肇致,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而原告與被告乙○○於系爭離婚協議中所為之精神慰撫金賠償約定,已包括此一損害,則被告乙○○基於系爭離婚協議所給付予原告之精神慰撫金,自屬連帶債務人所為之清償。而被告乙○○至少已給付原告30萬元此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被告甲○○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原告已無餘額再為求償。是原告請求被告張育慈給付損害賠償部分,亦屬無據,應予駁回。至系爭離婚協議所定慰撫金雖超出30萬元,然此乃原告依和解契約取得之權利,附予敘明。

(四)爭點第3項部分:

1.被告乙○○就其與名為「樂樂」、「君君」之女性間如本院補字卷第111至125頁所示手機通訊軟體對話,既辯稱係原告自其手機內違法取得,顯然其確有與「樂樂」、「君君」為此等對話。且自被告乙○○與「樂樂」之對話中,尚提及其與妻子相處不睦之情事(見本院補字卷第112至114頁),及乙○○自承「與樂樂、君君之對話則是因與原告婚姻關係有問題,才會在社交網路軟體與別人交談」等語,可知上述對話,上開對話係發生在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

2.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乃係屬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影響配偶之身分法益至鉅,苟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惟其情節是否重大,則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查被告乙○○在與「樂樂」間如附表四之對話中,不但對「樂樂」表示心儀之意(附表四編號1),更有表示要擁抱「樂樂」、對之要求「合體」之言語(附表四編號14至17);至其與「君君」間如附表五所示對話,則是與「君君」相約至飯店房間見面,與「君君」討論飯店是否提供保險套、是否使用保險套等話題;凡此種種,均屬帶有性暗示之輕佻言論,與一般謹守正常分際之男女社交談論議題炯然有別。被告乙○○等等行為,足以導致身為其配偶之原告對於婚姻之忠誠、圓滿產生不安與懷疑,並處於難堪及精神上受痛苦之情境,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甚明。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加害之態樣、原告婚姻圓滿性因此所受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乙○○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3.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乙○○之日為107年8月3日(見本院卷一第85頁送達證書),故原告請求被告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4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給付2萬元,及自107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酌量原告之請求內容及兩造之訴訟勝敗情形,定裁判費之負擔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駁回假執行聲請之諭知。而被告乙○○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得上訴┌─────────────────────────────────┐│附表一(本院補字卷第43頁) │├──┬───┬──────────────────────────┤│編號│發話人│對話內容 │├──┼───┼──────────────────────────┤│ 1 │乙○○│奶瓶想問女神一件社,問完奶瓶再幻想著休息 │├──┼───┼──────────────────────────┤│ 2 │乙○○│就社奶瓶前天把女神腳抬起來衝刺,女神竟然回一句:太深││ │ │頂到了!這句社真der嗎~ │├──┼───┼──────────────────────────┤│ 3 │乙○○│所以奶瓶不能兩隻腳一起抬,只能抬一隻比較不會頂到嗎?│├──┼───┼──────────────────────────┤│ 4 │甲○○│嗯 │├──┼───┼──────────────────────────┤│ 5 │甲○○│兩腳時狠深 │└──┴───┴──────────────────────────┘┌─────────────────────────────────┐│附表二(本院補字卷第47、48頁) │├──┬───┬──────────────────────────┤│編號│發話人│對話內容 │├──┼───┼──────────────────────────┤│ 1 │乙○○│本來幫女神關車門後要走到車上,結果本來要回頭,然後讓││ │ │你看一下,奶瓶硬了,下面那邊就變粗粗的,就突然覺得…││ │ │…弟弟就覺得褲子好緊喔!(笑) │├──┼───┼──────────────────────────┤│ 2 │甲○○│沒看……沒看到。 │├──┼───┼──────────────────────────┤│ 3 │乙○○│應該是滿明顯的,但是我想不要好了,因為看到了又不能怎││ │ │樣,我趕快上車,然後就趕快上車了,好瞬間喔!親了一下││ │ │、摸了一下,奶瓶就不行了,我覺得我們結婚住在一起後。│├──┼───┼──────────────────────────┤│ 4 │甲○○│恩。 │├──┼───┼──────────────────────────┤│ 5 │乙○○│我覺得有可能會每天做。 │├──┼───┼──────────────────────────┤│ 6 │甲○○│每天會做一陣子吧! │├──┼───┼──────────────────────────┤│ 7 │乙○○│什麼叫每天會做一陣子?喔!我現在硬得要命。 │├──┼───┼──────────────────────────┤│ 8 │甲○○│就變兩、三天了啦! │├──┼───┼──────────────────────────┤│ 9 │乙○○│為什麼? │├──┼───┼──────────────────────────┤│ 10 │甲○○│恩? │├──┼───┼──────────────────────────┤│ 11 │乙○○│為什麼? │├──┼───┼──────────────────────────┤│ 12 │甲○○│要不然呢?怎麼可能每天一直做,做到老啦! │├──┼───┼──────────────────────────┤│ 13 │乙○○│喔!有可能每天做,然後做到可能小有年紀的時候,女神我││ │ │們改兩天做一次好了,我還怕你會問說:「為什麼?」 │├──┼───┼──────────────────────────┤│ 14 │甲○○│是不是你在外面有了?(笑) │├──┼───┼──────────────────────────┤│ 15 │乙○○│雖然感覺好像量、水準都很多似的 │├──┼───┼──────────────────────────┤│ 16 │甲○○│那你就跟我…… │├──┼───┼──────────────────────────┤│ 17 │乙○○│你知道為什麼別人我不知道,但是奶瓶自己知道自己啊,女││ │ │神有時都會說:「哪有這麼多的感覺。」假設我們兩天就做││ │ │了一次,或者是每天……每天有遇過就是那一天我們做完,││ │ │隔天我又睡你們家的時候,對不對?那時候就是每天做的意││ │ │思,量還是很多,你知道為什麼量多嗎? │├──┼───┼──────────────────────────┤│ 18 │甲○○│恩? │├──┼───┼──────────────────────────┤│ 19 │乙○○│因為如果整天在做幻想的動作,他會一直製造精子。 │├──┼───┼──────────────────────────┤│ 20 │甲○○│喔,是喔? │├──┼───┼──────────────────────────┤│ 21 │乙○○│我是用我自己的邏輯來想,如果都不去幻想,只是想做的時││ │ │候才做,出來的時候就很……就算你隔了三天好了,量也跟││ │ │每天做的差不多,除非是整個禮拜或者十來天,也沒去想,││ │ │他也會製造,也會製造,才會有……喔,量好像爆多,這個││ │ │是奶瓶的想法。 │├──┼───┼──────────────────────────┤│ 22 │甲○○│有可能,因為你想,然後就會刺激他分泌吧! │├──┼───┼──────────────────────────┤│ 23 │乙○○│對,就有那個感覺,就是好像他在……不是……不是像射精││ │ │的感覺,好像身體就感覺的那個感覺就是,我不知道怎麼形││ │ │容,像被小小電到之類的,就覺得奶瓶的福蛋就跑出來了…││ │ │…就是製造出一些東西之類的,的那個意思,然後奶瓶就知││ │ │道,又再填充彈藥了,弟弟,囤積倉庫的彈藥,以備不實之││ │ │需。那你想要吃什麼早餐呢? │└──┴───┴──────────────────────────┘┌─────────────────────────────────┐│附表三(本院補字卷第64至66頁) │├──┬───┬──────────────────────────┤│編號│發話人│對話內容 │├──┼───┼──────────────────────────┤│ 1 │甲○○│本來就很快了。 │├──┼───┼──────────────────────────┤│ 2 │乙○○│哪裡快? │├──┼───┼──────────────────────────┤│ 3 │甲○○│向來都很快。 │├──┼───┼──────────────────────────┤│ 4 │乙○○│什麼向來都很快? │├──┼───┼──────────────────────────┤│ 5 │甲○○│向來都很快。 │├──┼───┼──────────────────────────┤│ 6 │乙○○│你這個措辭好像有一點筆誤……口誤…… │├──┼───┼──────────────────────────┤│ 7 │甲○○│1分鐘。第一次還不知道有沒有1分鐘。 │├──┼───┼──────────────────────────┤│ 8 │乙○○│你不要再舉第一次了,咱們初體驗的時候,當然會比較快,││ │ │因為會緊張嘛! │├──┼───┼──────────────────────────┤│ 9 │甲○○│是這樣嗎? │├──┼───┼──────────────────────────┤│ 10 │乙○○│是啊!是啊! │├──┼───┼──────────────────────────┤│ 11 │甲○○│好像第二次也是耶! │├──┼───┼──────────────────────────┤│ 12 │乙○○│我不知道女神有沒有察覺到,我第一次其實有一點發抖。 │├──┼───┼──────────────────────────┤│ 13 │甲○○│第三次也是耶!真的嗎?為什麼? │├──┼───┼──────────────────────────┤│ 14 │乙○○│第二次有沒有發抖,沒印象,我第一次真的有點發抖。 │├──┼───┼──────────────────────────┤│ 15 │甲○○│為什麼? │├──┼───┼──────────────────────────┤│ 16 │乙○○│因為女神實在太神聖,我想說…… │├──┼───┼──────────────────────────┤│ 17 │甲○○│這樣好像那個誰,我那個朋友跟我吃飯,他頭連抬的都不敢││ │ │抬的意思是一樣嗎? │├──┼───┼──────────────────────────┤│ 18 │乙○○│對,在碳佐麻里,對不對?奶瓶的頭腦也沒多差,你講了,││ │ │我就知道後面你講的那一些,是不是那個人,對不對?不是││ │ │這個意思,奶瓶的意思是說,因為奶瓶覺得我乙○○是何德││ │ │何能呢?可以跟這個女神上床、還做愛,然後就,哇,挫賽││ │ │,射了,怎麼辦?對不對? │├──┼───┼──────────────────────────┤│ 19 │甲○○│是這樣? │├──┼───┼──────────────────────────┤│ 20 │乙○○│對,我真的很想挖個坑,然後就把自己埋了。 │├──┼───┼──────────────────────────┤│ 21 │甲○○│那時候還跟我說隨便,隨便都有5分鐘。 │├──┼───┼──────────────────────────┤│ 22 │乙○○│拜託,現在隨便5分鐘也沒有,最少5分鐘,好不好?隨隨便││ │ │便也來個10分鐘,是嗎?女神。 │├──┼───┼──────────────────────────┤│ 23 │甲○○│恩。 │├──┼───┼──────────────────────────┤│ 24 │乙○○│請講內心話。 │├──┼───┼──────────────────────────┤│ 25 │甲○○│幹嘛這樣? │├──┼───┼──────────────────────────┤│ 26 │乙○○│我說出你的心,這樣。那我要先包晚餐嗎? │└──┴───┴──────────────────────────┘┌─────────────────────────────────┐│附表四(本院補字卷第117至121頁) │├──┬───┬──────────────────────────┤│編號│發話人│對話內容 │├──┼───┼──────────────────────────┤│ 1 │乙○○│小漢漢就喜歡樂樂一人 │├──┼───┼──────────────────────────┤│ 2 │樂樂 │真的嗎 │├──┼───┼──────────────────────────┤│ 3 │乙○○│怎麼對小漢漢這樣說話 │├──┼───┼──────────────────────────┤│ 4 │乙○○│蜜蜂都死了 │├──┼───┼──────────────────────────┤│ 5 │乙○○│不會dee │├──┼───┼──────────────────────────┤│ 6 │乙○○│不會der │├──┼───┼──────────────────────────┤│ 7 │乙○○│自從我們那天甜蜜完 │├──┼───┼──────────────────────────┤│ 8 │乙○○│我心以所屬樂樂了 │├──┼───┼──────────────────────────┤│ 9 │乙○○│別再亂認識其他男生好嗎~ │├──┼───┼──────────────────────────┤│ 10 │樂樂 │那等你跟你的配偶處理乾淨 │├──┼───┼──────────────────────────┤│ 11 │樂樂 │我就乖乖噢 │├──┼───┼──────────────────────────┤│ 12 │乙○○│ㄜ,好der我7天內給樂樂消息可以嗎~ │├──┼───┼──────────────────────────┤│ 13 │乙○○│就7天 │├──┼───┼──────────────────────────┤│ 14 │樂樂 │我要抱抱 │├──┼───┼──────────────────────────┤│ 15 │乙○○│好唷,等午後漢寶寶忙完 │├──┼───┼──────────────────────────┤│ 16 │乙○○│要抱多久就多久好嗎~ │├──┼───┼──────────────────────────┤│ 17 │乙○○│那可以合體嗎~ │├──┼───┼──────────────────────────┤│ 18 │乙○○│我又想了! │├──┼───┼──────────────────────────┤│ 19 │乙○○│上次才玩一次感覺不夠呢~ │└──┴───┴──────────────────────────┘┌─────────────────────────────────┐│附表五(本院補字卷第123至125頁) │├──┬───┬──────────────────────────┤│編號│發話人│對話內容 │├──┼───┼──────────────────────────┤│ 1 │乙○○│去哪接君君 │├──┼───┼──────────────────────────┤│ 2 │君君 │我先整理一下 │├──┼───┼──────────────────────────┤│ 3 │君君 │晶英 │├──┼───┼──────────────────────────┤│ 4 │乙○○│好唷~那我等你,大概幾點 │├──┼───┼──────────────────────────┤│ 5 │君君 │我洗個澡,素顏給你看,大概一個小時 │├──┼───┼──────────────────────────┤│ 6 │君君 │好奇怪喔,為什麼大飯店都沒有放保險套 │├──┼───┼──────────────────────────┤│ 7 │君君 │那麼貴還省這個 │├──┼───┼──────────────────────────┤│ 8 │君君 │可是房間還蠻漂亮的 │├──┼───┼──────────────────────────┤│ 9 │君君 │你來過嗎? │├──┼───┼──────────────────────────┤│ 10 │乙○○│找保險套做什麼? │├──┼───┼──────────────────────────┤│ 11 │乙○○│我都沒在用保險套der │├──┼───┼──────────────────────────┤│ 12 │君君 │只是汽旅都有 │├──┼───┼──────────────────────────┤│ 13 │君君 │不用懷孕怎麼辦 │├──┼───┼──────────────────────────┤│ 14 │乙○○│房間好看唷~可以拍給我看看嗎~ │├──┼───┼──────────────────────────┤│ 15 │乙○○│就結婚而已 │├──┼───┼──────────────────────────┤│ 16 │君君 │等等來你就可以看到了 │├──┼───┼──────────────────────────┤│ 17 │乙○○│幾號房呢~ │├──┼───┼──────────────────────────┤│ 18 │君君 │結婚太兒戲了 │├──┼───┼──────────────────────────┤│ 19 │君君 │我看一下 │├──┼───┼──────────────────────────┤│ 20 │君君 │水滿了我快去洗,能早點見面 │└──┴───┴──────────────────────────┘

裁判日期: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