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 告 杜邦彥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原告與被告曾聖傑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原告民國108年1月14日所提出準備書(四)狀所主張之合夥財產結算明細,與107年11月16日準備(二)狀所述內容不同,請原告確認究係主張合夥財產應如何結算?
(二)如係確定依準備書(四)狀內容為主張,請就系爭合夥有書狀所主張之:
1、固定資產、資產詳細內容及明細提出說明,並提出上開資產之價值核定資料,並聲明所用證據。
2、合夥之無形資產內容就為何?並將上開無形資產得換價為原告所主張之金額詳細說明依據,並聲明所用之證據。
3、履約保證金係屬合夥共有財產之法律依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