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聖傑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邦彥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返還出資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金額合計為新臺幣728,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