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原 告 尹沛玉訴訟代理人 尹博連被 告 鄭建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物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7,658元【土地公告現值540元×占有面積1,032.7平方公尺=557,6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