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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建煌被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且未約明該合意管轄係合併或排他管轄,除專屬管轄外,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託原告進行「黑豆健康食品調節血脂功能評估研究計畫」及「黑豆健康食品之基因毒性及28天動物餵食安全性評估試驗」,兩造約定報酬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110 萬元,並分別簽訂產學合作協議書(以下分別稱系爭評估研究計畫協議書、系爭評估試驗協議書)。原告已依約完成上開2 項委託計畫及試驗,並已依約繳交各該期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予被告,詎料被告並未給付全部報酬,迄今尚欠78萬元,經原告屢催仍未獲置理。查兩造所簽訂之系爭評估研究計畫協議書、系爭評估試驗協議書第15條第2 項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甲方(按:即原告)同意後,得於台北提付仲裁,並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解決;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評估研究計畫協議書、系爭評估試驗協議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司促卷第4 頁至第6 頁正面、第8 頁至第10頁正面),依前開說明,應依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並排除其他審判籍適用。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