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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玉輝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0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