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號原 告 吳秉儒被 告 楊乃局
陳采帘即上豪商務旅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佣金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40 元。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以
106 年度補字第952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22頁)。原告逾期迄至107 年1月15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