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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送達代收人 劉燕蓉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宗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宗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825元(本件訟訴標的為美金58,000元,以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106年7月13日之臺灣銀行買入美金匯率30.13計算,為新臺幣1,747,5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825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裁判日期: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