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 告 皇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丁財送達代收人 劉倩利前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林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林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964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352,8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