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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 告 吳明賜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陳玄儒律師被 告 石三傑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黃聖珮律師朱純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167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均係為保障其基於合夥契約之權利,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324,350元予以核定;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給付662,175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為1,986,525元(計算式:1,324,350+662,175=1,986,52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4,167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日期:201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