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號原 告 茂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育豪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董普惠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本院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1、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公司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之日記帳、存貨分類帳、傳票、原始憑證、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交付上訴人。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32,2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之第1項聲明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3,782,233元(計算式:1,650,000+2,132,233=3,782,2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35元(計算式:38,521-22,186=16,335);而本件上訴利益為3,782,23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7,781元,是上訴人等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3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分開為二筆費用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