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6號原 告 郭冠昱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其中汽車修理費用483,848元部分,並非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涉犯過失傷害之事實,原告此部分主張,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