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百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建德等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