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6號上 訴 人 何郭金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19 期永康兵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陳秀方間請求給付重劃地價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