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 訴 人 新悅城凱旋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