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東治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蘇慶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土地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8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聲明㈠請求廢棄駁回核定土地每月租金超過新臺幣(下同)5,645元部分,即8,467元(計算式:14,112元-5,645元=8,467元)。㈡請求廢棄駁回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07年7月13日至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5,645元。㈢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8,0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在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則依前揭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10年計算之,則上訴人上訴聲明㈠、㈡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016,040元(計算式如附表1所示)。加計上訴人另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8,020元,該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508,020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524,060元(計算式如附表2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附表1:
上訴聲明㈠㈡之上訴利益為1,016,040元(計算式:8,467元×12個月×10年=1,016,040元)附表2:
上訴利益總計為1,524,060元(計算式:1,016,040元+508,020元=1,524,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