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耀邦訴訟代理人 詹德麟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林博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