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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號原 告 白海立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並應依同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訴之聲明,亦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價額,且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正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於期限內補正之,經本院審酌其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認定本件應屬財產權涉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裁判日期: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