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黃王蘭香被 告 林順德輔 佐 人 林世堃 台南市○○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於上開庭期日提早於4時到本院第八調解室報到,由本院安排調解委員先為調解。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