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2號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訴訟代理人 李麗萍被 告 王弘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