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反訴原 告 孫水波
鄭徐龍鄭劉錦蘭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惠華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標示部分,面積分別為94、
83、80平方公尺之障礙物拆除,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200 元,有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0,400 元【計算式:7,200 ×(94+83+80)=1,850,4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