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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黃仲銘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木元等間請求塗銷典權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就繼承鄭帆、鄭雙所設定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地號土地上之典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據此,原告應以鄭帆、鄭雙之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當事人始屬適格。又死亡之人並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陳石虎已於起訴前死亡(民國106年12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原告應以陳石虎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係列名陳石虎為被告,而非列明陳石虎之繼承人,其訴訟要件及當事人適格均有欠缺。茲命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陳石虎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陳石虎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表明是否變更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又本院查無被告鄭氏塩之戶籍資料,原告應於前揭期限內提出被告鄭氏塩之戶籍資料,如鄭氏塩已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提出鄭氏塩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鄭氏塩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表明是否變更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塗銷典權等
裁判日期: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