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上 訴 人 蔡王麗卿即 被 告 17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水泉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08,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