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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國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萬來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