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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5號原 告 源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輝煌訴訟代理人 陳立羣被 告 J4-7441車號之車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補字卷第47-55頁)各1份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