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7號原 告 沈勇誠
沈清智沈峻緯沈隆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複 代理人 郭子誠律師被 告 沈甲戍 臺南市○○區○○里○○路○○號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王正宏律師黃逸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召集不合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