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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莊弘茂

莊洪鳳蘭莊日美莊日春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7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日期: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