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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號原 告 王鈴華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吳俊宏律師林亭宇律師被 告 鄭美良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租賃
裁判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