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清海
余水漲余心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品嬅間因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10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