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俊廷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侯茂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
7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