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碧霞訴訟代理人 藍庭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淑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係記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三六○一點七三平方公尺)及同段地號九三四之二地號土地(面積三三○點五八平方公尺),依下列方法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編號甲部分土地(面積一九六六點一五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如附圖一所示乙部分土地(面積一九六六點一六平方公尺)由被告取得。」,然依判決附圖一之附表,編號甲部分係由被告取得,編號乙則由原告取得,原判決就上開部分顯屬誤寫,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原判決主文欄之記載,兩造原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各稱系爭934、934-2地號土地)之係依判決附圖一所示方式分割,如判決附圖一編號甲部分土地由原告即聲請人取得,如判決附圖一編號乙部分土地由被告即相對人取得,原判決理由欄第三、(二)2、段,即原判決第4頁第12至29行亦已詳敘以上開方式分割之理由,主文與理由並無錯誤矛盾之情形,至於判決附圖一之記載,僅係援用先前依原告即聲請人最初提出分割方案送請地政機關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本件本院裁判系爭93

4、934-2地號土地分割之方式,自應以主文之記載為準。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之記載,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