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2號原 告 劉清田
吳杰被 告 臺南市銀髮族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2號原 告 劉清田
吳杰被 告 臺南市銀髮族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