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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2號原 告 劉清田

吳杰被 告 臺南市銀髮族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裁判日期: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