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2號上 訴 人 劉清田

吳杰被 上訴人 臺南市銀髮族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