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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3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優妮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依窈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許菀茹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日期: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