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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羅婯綾被 告 王素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52號判例參照)。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經查:

㈠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移轉如附表一所示之有價證券

一定數量及其孳息、存款及其孳息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86,106元【計算式:2,599,008元(如附表一所示)+87,098元=2,686,1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備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移轉如附表二所示之有價證券一

定數量及其孳息、存款及其孳息三分之一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86,138元【計算式:[ 7,797,121.6元(如附表二所示)+261,293]÷3=2,686,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686,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6,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附表一:

┌──┬────┬────┬───┬───┬─────────┐│編號│股票代號│股票名稱│股 價│股 數│訴訟標的價額(元)│├──┼────┼────┼───┼───┼─────────┤│ 1 │ 1301 │ 台塑 │ 104.5│ 2333│ 243,798.5 │├──┼────┼────┼───┼───┼─────────┤│ 2 │ 1303 │ 南亞 │ 81.60│ 18000│ 1,468,800 │├──┼────┼────┼───┼───┼─────────┤│ 3 │ 2002 │ 中鋼 │ 23.50│ 17905│ 420,767.5 │├──┼────┼────┼───┼───┼─────────┤│ 4 │ 2353 │ 宏碁 │ 22.80│ 2667│ 60,807.6 │├──┼────┼────┼───┼───┼─────────┤│ 5 │ 2882 │ 國泰金 │ 53.50│ 7567│ 404,834.5 │├──┴────┴────┴───┴───┼─────────┤│ 總計│ 2,599,008.1 │└────────────────────┴─────────┘股價即起訴日107年4月30日之收盤價。

附表二:

┌──┬────┬────┬───┬───┬─────────┐│編號│股票代號│股票名稱│股 價│股 數│訴訟標的價額(元)│├──┼────┼────┼───┼───┼─────────┤│ 1 │ 1301 │ 台塑 │ 104.5│ 7000│ 731,500 │├──┼────┼────┼───┼───┼─────────┤│ 2 │ 1303 │ 南亞 │ 81.60│ 54000│ 4,406,400 │├──┼────┼────┼───┼───┼─────────┤│ 3 │ 2002 │ 中鋼 │ 23.50│ 53716│ 1,262,326 │├──┼────┼────┼───┼───┼─────────┤│ 4 │ 2353 │ 宏碁 │ 22.80│ 8002│ 182,445.6 │├──┼────┼────┼───┼───┼─────────┤│ 5 │ 2882 │ 國泰金 │ 53.50│ 22700│ 1,214,450 │├──┴────┴────┴───┴───┼─────────┤│ 總計│ 7,797,121.6 │└────────────────────┴─────────┘股價即起訴日107年4月30日之收盤價。

裁判日期:201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