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葉書廷即天瀚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泳勝即國展起重工程行
張宸嘉即國展起重工程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何建宏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蔡佳渝律師
鄭鴻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