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號原 告 吳雅琦被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地下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