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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0號上 訴 人 李詰彬(原名李清風)

李冠宏李清章李清珍視同上訴人 李芝淇

李芝萍李智偉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5,8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其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王鍾湄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