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64號原 告 甲女 年籍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甲父 年籍詳卷
甲母 年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被 告 蔡竣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34 號刑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附民字第290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原告甲女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甲○、乙○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3 年間認識原告甲女(00年0 月生,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仍係未成年人),明知甲女於下列時間係未滿18歲之人,竟為下列行為:
⒈基於恐嚇及脅迫未滿18歲之女子製造猥褻行為數位照片電
子訊號之犯意,趁原告甲女將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猥褻照片傳送給被告後,在臺南市,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要求原告甲女拍攝猥褻照片傳給被告,原告甲女如不馬上順從,被告隨即以如附表一犯罪行為所示之方式恫嚇原告甲女,以此加害於原告甲女名譽之事恐嚇甲女,致原告甲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惟因原告甲女不從而不遂。
⒉被告因傳訊予原告甲女,原告甲女未立即回覆,或為禁止
原告甲女登錄臉書網站,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向原告甲女恫嚇稱:將裸照傳給其父或友人等語之方式,以此加害原告甲女名譽之事恐嚇原告甲女,致原告甲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⒊又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105 年6 月5 日在臺
南市原告甲女就讀之高中(高中名稱詳卷)前,不顧原告甲女之反抗,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強搶原告甲女之手機,並將原告甲女整個人抱住,阻擋原告甲女離開,以此方式妨害原告甲女之行動自由。
被告上開行為已故意不法侵害原告甲女之身體、自由、名譽、隱私權利,造成甲女精神上痛苦。
(二)原告甲○、乙○為原告甲女之父、母,與原告甲女關係親密,對於原告甲女所受精神上痛苦能感同身受,且原告甲女當時為未成年人,原告甲○、乙○對原告甲女有保護教養之責,原告甲女經歷此事,將增加甲○、乙○保護教養之困難,被告所為已侵害原告甲○、乙○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三)爰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250,
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給付原告乙○2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34 號(下稱刑案)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爭執,但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恐嚇原告甲女、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強搶原告甲女之手機,並將原告甲女整個人抱住,阻擋原告甲女離開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43頁),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⒈查原告以上開方式恐嚇原告甲女,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強
搶原告甲女之手機,並將原告甲女整個人抱住,阻擋原告甲女離開之行為,已侵害原告甲女之身體、意思及行動自由權利,原告雖主張尚侵害原告甲女之名譽及隱私權,惟被告尚未將原告甲女之裸照散布於他人,自難認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甲女之名譽及隱私權,附此敘明,惟被告之行為既已侵害原告甲女之身體、意思及行動自由權利,揆諸上開說明,原告甲女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⒉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觀諸
民法第1084條第2 項規定甚明,此為父母因身分關係所生與義務併存之權利,所謂保護係指預防及排除危害,以謀子女身心之安全,包括對其日常生活為適當之監督及維護;教養為教導養育子女,以謀子女身心之健全成長(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71 號判例、84年度台上第31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甲女為00年0 月生,原告甲○、乙○則為原告甲女之父母,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 件為證(見本院附民字卷證卷存置袋);而被告上開行為侵害原告甲女之身體、意思及行動自由權利,已於前述,已侵害原告甲○、乙○為原告甲女預防及排除危害之權利,對原告甲女身心之安全有重大負面影響,並不利於原告甲○、乙○教導養育原告甲女身心健全成長,自屬不法侵害原告甲○、乙○對原告甲女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原告甲○、乙○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屬有據。
(三)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分述如下: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及86年度台上字第
51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⒉查被告上開故意不法行為,已侵害原告甲女之身體及自由
權,及原告甲○、乙○對原告甲女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已於前述,原告精神上自均受有痛苦,依據民法第19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又被告多次以上開方式恐嚇甲女,復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強搶原告甲女之手機,並將原告甲女整個人抱住,阻擋原告甲女離開,原告甲女精神上所受痛苦非輕,,而原告甲○、乙○因原告甲女遭此侵害,其無法及時為原告甲女預防或排除,影響原告甲女之身心健全成長,其因感同身受及懊悔,精神上所受痛苦亦非輕微,並衡酌兩造於104 、105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兩造之所得及財產之經濟狀況暨兩造身份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300,000 元為當,原告甲○、乙○則各為100,000 元為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適宜。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酌定如被告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附表一:
┌──┬───────┬───────────────────────┬────┐│編號│時間 │行為 │備註 │├──┼───────┼───────────────────────┼────┤│ 1 │105年4月8日 │妳去洗澡故意不給我婐(裸)照,我數到3,1、2、3│偵卷 ││ │ │,好阿,那我直接傳給你爸。 │第116頁 │├──┼───────┼───────────────────────┼────┤│ 2 │105年4月22日 │我數到3,1、2、3,你別怪我,你婐(裸)照故意不│偵卷 ││ │ │給,我就公開(被告傳告訴人裸照)。 │第160頁 ││ │ │你現在不回,等等你那些紀錄婐(裸)全部公開。1 │第161頁 ││ │ │、2、3(被告傳告訴人裸照) │ │├──┼───────┼───────────────────────┼────┤│ 3 │105年4月23日 │婐(裸)再問一次照片為何沒給。(被害人:昨晚沒│偵卷 ││ │ │洗澡)。現在洗啊傳來,不回厚好啊,那婐(裸)照│第165頁 ││ │ │現在傳給你爸。3、2、1好啊婐(裸)照就全部事斗 │第166頁 ││ │ │一斗。3、2、1,別後悔。你要我傳厚. . 現在給我 │ ││ │ │拍奶頭來 │ │├──┼───────┼───────────────────────┼────┤│ 4 │105年5月9日 │好啊,你要不回婐(裸),就去傳。3、2、1,你真 │偵卷 ││ │ │的要我傳厚,你在不回一次,我馬上傳給你看,你看│第227頁 ││ │ │我敢不敢. .3、2、1(被告傳告訴人裸照)傳這張 │第228頁 │├──┼───────┼───────────────────────┼────┤│ 5 │105年5月10日 │你如果想要大家都能看你身體就繼續,婐數到3,1、│偵卷 ││ │ │2、3,婐(裸)現在就PO媽的(被告傳告訴人裸照)│第229頁 │├──┼───────┼───────────────────────┼────┤│ 6 │105年5月29日 │照片傳來. . 照片,不拍嘛,3、2、1,你別後悔, │偵卷 ││ │ │我認真的 │第271頁 │├──┼───────┼───────────────────────┼────┤│ 7 │105年5月31日 │你要不要拍照來,不拍我一定抖全部事,不信走著瞧│偵卷 ││ │ │. . 我也要你一輩子被看光(被告傳告訴人裸照) │第277頁 │└──┴───────┴───────────────────────┴────┘附表二:
┌──┬───────┬───────────────────────┬────┐│編號│時間 │行為 │備註 │├──┼───────┼───────────────────────┼────┤│ 1 │105年3月22日 │我數到3你沒回別怪我,我會讓你爸了解你一下,1、│偵卷 ││ │ │2、3,你真是要你家人看到自己女兒多強沒有 │第84頁 │├──┼───────┼───────────────────────┼────┤│ 2 │105年4月15日 │真的要大家都看到才爽,不回是不是,你現不回沒關│偵卷 ││ │ │係,你看我會則對付你,你就不要我等等忍不住,讓│第136頁 ││ │ │你當AV女優,哈哈,你自找的 │ │├──┼───────┼───────────────────────┼────┤│ 3 │105年4月16日 │不回,你在不登出(指FB),要不要我傳給朋友哈哈│偵卷 ││ │ │,數到3,1、2、3,. . . 如果再不回,我就傳. . │第137頁 ││ │ │那你就等著你婐(裸)照被公開,幹 │第138頁 │├──┼───────┼───────────────────────┼────┤│ 4 │105年5月11日 │(被告貼被害人裸照)你只要在不回,我一定傳東西│偵卷 ││ │ │去你朋友的留言版. . 你不回,是不是. . 你等等看│第232頁 ││ │ │記得看你朋友FB留言 │第233頁 ││ │ │ │第234頁 │├──┼───────┼───────────────────────┼────┤│ 5 │105年5月17日 │你在不解釋等等你婐照就在哪我不知道,3、2、1, │偵卷 ││ │ │我去傳,. . 還是要我都不說,直接傳你的婐照在網│第241頁 ││ │ │路被分享點閱 │第242頁 │├──┼───────┼───────────────────────┼────┤│ 6 │105年5月24日 │你在不回啊,我就上傳在你FB。. .3、2、1,你別後│偵卷 ││ │ │悔 │第258頁 │├──┼───────┼───────────────────────┼────┤│ 7 │105年5月25日 │你在不回啊,好我去傳,你別後悔,我傳婐照在截圖│偵卷 ││ │ │給你看(被告傳告訴人裸照) │第258頁 ││ │ │ │(背) │├──┼───────┼───────────────────────┼────┤│ 8 │105年5月28日 │我數到3,你沒回,我直接打給你爸,所有照片我都 │偵卷 ││ │ │傳,1、2、3..好啊,你就不要別後悔 │第267頁 ││ │ │ │第268頁 │├──┼───────┼───────────────────────┼────┤│ 9 │105年5月30日 │我要是今天沒載到你,我一定所有都公開,至於婐照│偵卷 ││ │ │你自己想會怎樣。3、2、1(被告傳告訴人裸照截圖 │第272頁 ││ │ │) │(背) │├──┼───────┼───────────────────────┼────┤│ 10 │105年6月5日 │3、2、1,我現在傳,你看我敢不敢,下週還要表演 │偵卷 ││ │ │,我數到3,你在不回,我在傳 │第290頁 │└──┴───────┴───────────────────────┴────┘附表三:
┌──────┬──────┐│預供擔保對象│預供擔保金額││ │ │├──────┼──────┤│原告甲女 │300,000 元 │├──────┼──────┤│原告甲○ │100,000 元 │├──────┼──────┤│原告乙○ │100,000 元 │└──────┴──────┘